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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柏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柏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望江县太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文,望江县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相识,××××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端午节前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婚后两人因性格问题一直感情不和,原告认为被告不尽丈夫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且自2012年起两人开始分居,夫妻感情也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被告给予原告5万元经济帮助;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后感情较好,近两年虽然被告在外务工,但双方经常电话联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柏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5年经人相识,××××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端午节前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在望江县城小学二年级读书。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明、证人陈某乙、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柏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双方应该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加强信任和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栋材代理审判员  汪秀霞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镇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