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德州六顺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六顺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德州六顺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秦成满,董事长。被告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开发区新城家园南。法定代表人庄立峰,总经理。原告德州六顺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2649元整。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49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