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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婷雯诉与被告林送兴、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婷雯,林送兴,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谭婷雯,女被告林送兴,男被告刘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婷雯诉与被告林送兴、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婷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送兴、刘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婷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婷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谭婷雯负担。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