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婷雯诉与被告林送兴、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婷雯,林送兴,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谭婷雯,女被告林送兴,男被告刘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婷雯诉与被告林送兴、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婷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送兴、刘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婷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婷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谭婷雯负担。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