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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尚韬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韬,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尚韬,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韬诉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韬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尚韬负担。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开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