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新与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蒋晓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蒋晓虎,刘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0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被执行人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8号。被执行人蒋晓虎。被执行人刘勤。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告蒋晓虎、刘勤、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蒋晓虎、刘勤、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新借款本金5787454元并支付利息(以578745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2年10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5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50元,由被执行人蒋晓虎、刘勤、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本院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悦丰公司、蒋晓虎、刘勤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扬邗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群代理审判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