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恒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雄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广元恒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荣,男,汉族.被告张雄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恒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雄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主体不适格,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恒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广元恒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