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况守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况守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1号罪犯况守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潮阳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守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况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2月24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5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况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况守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2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涪陵区珍溪镇兴盛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2月8日出具证明,并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珍溪派出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民政办公室确认,证明罪犯况守强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罪犯况守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况守强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6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36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现金交款单、贫困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况守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然其提交了贫困证明,但该贫困证明陈述的情况与该犯狱内较高的消费水平不符,故对该贫困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此外,该犯在2014年11月收入顾送款5700元的情况下,仅履行罚金2000元,故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况守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