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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永刚诉杨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永刚。委托代理人凌娇娇、王赟,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杨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对被告杨亦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以上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