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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刘某,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李健杰人民陪审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