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与杨晓芬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龙,杨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芬,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杨晓芬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