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欣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两省,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1月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7日举行婚礼,2008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16日生育一女李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自2014年4月份以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6月10日,被告殴打原告。次日,原告到新沂市博爱医院流产,被告又在医院殴打原告。后被告被新沂市公安局拘留3日。2014年6月16日,被告从拘留所回到家中,原告及原告父亲不让其进家门,被告乘原告不备持剪刀猛戳原告,后又持板凳连续打击原告头部,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该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2314元。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梁某某辩称: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被告希望尽量和好。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应征求孩子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17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16日生育一女李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自2014年4月份以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6月,被告因殴打原告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当月16日12时许,被告从拘留所回到家中,因原告及原告父亲不让其进家门,被告乘原告不备持剪刀猛戳原告,后又持板凳连续打击原告头部,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该伤情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后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12314元。现被告梁某某被监禁于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监狱。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新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梁某某因感情纠纷对原告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应准予离婚。对婚生一女李某的抚养问题,因李某未满十周岁,考虑到其以后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院认定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又双方不要求处理共同财产问题,故本院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暂不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女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但仍属双方子女。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