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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春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荣庆,男,1968年3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廖新英,女,1966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发樟,男,1977年9月18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春发,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金沉、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28日,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向吴春发借款数额为47万元,原审认定为50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吴春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47万元,预扣借款利息3万元。吴春发并未另行支付申请人现金3万元,且4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另外3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借款后,已还清借款。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审原告吴春发借款30万元,申请人先后还款19.4万元,尚欠10.6万元。原审认定申请人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张荣庆、廖新英尚欠14.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将应送达给申请人张发樟的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给另一当事人张荣庆,而张荣庆未将应诉材料及庭传票转交给申请人张发樟,原审在审理中未对申请人张发樟合法传唤,就缺席审理并判决,属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内容为“一、被告张荣庆、廖新英尚欠原告吴春发借款本金人民币14.1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二、被告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改判为:1、张荣庆、廖新英欠被申请人吴春发借款人民币10.6万元。2、驳回被申请人吴春发关于申请人张发樟、福建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3、由被申请人吴春发承担原审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吴春发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讼争的50万元借款已还清,与被申请人至今持有50万元的借条事实不符,且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限内有向申请人张发樟、福建省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申请人张发樟、福建省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对其应承担保证责任也未提出异议,张发樟、福建省南平众信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沙县人民法院在原审中已合法传唤张发樟,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将应送达给申请人张发樟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交由案件另一当事人张荣庆代为签收,张荣庆代收后未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张发樟,不符合送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张昌善审判员黎华审判员邓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庄沁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