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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院在执行武兴全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全,咸治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咸治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兴全与咸治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咸治美名下、位于甘南镇光明街、房证号为“甘南县房字第xxx**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武兴全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