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伟强与张丰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强,张丰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朱伟强。委托代理人郭虎、孙子超。被告张丰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强与被告张丰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邮寄费6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朱伟强负担,保全费452元退给原告朱伟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