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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伟强与张丰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强,张丰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朱伟强。委托代理人郭虎、孙子超。被告张丰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强与被告张丰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邮寄费6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朱伟强负担,保全费452元退给原告朱伟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