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永成与郭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成,郭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成(系丰泽区北峰永和精铸厂业主),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郭荣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陈永成与被执行人郭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