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明发与陈宝义、陈国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发,陈宝义,陈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14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发,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宝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国川,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明发与被执行人陈宝义、陈国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明发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宝义、陈国川偿还借款人民币8758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率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受理费10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宝义,陈国川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