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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熊赵丹与咸宁太乙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赵丹,咸宁太乙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5号原告熊赵丹。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太乙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太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赵丹诉被告咸宁太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熊赵丹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