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与被告彭某、向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彭某,向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0-1号原告向某,女。被告彭某,女。被告向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彭某、向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某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向某甲名下所有的位于某新城A区9栋2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9x**号)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并用原告向某所有的位于某大庆东路22号宁港.东城秀景8幢1单元4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原告向某所有的位于某大庆东路22号宁港.东城秀景8幢1单元4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向某甲名下所有的位于某新城A区9栋2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x**号)的房屋;查封原告向某所有的位于某大庆东路22号宁港.东城秀景8幢1单元4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3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某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熊龙泉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