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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与韦香萍、范银正公正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韦香萍,范银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章绍平,行长。被执行人:韦香萍,女,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范银正,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公证处(2012)皖太公证字第2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香萍、范银正银行存款3744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