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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云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油保江,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涛,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辉球,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商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