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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国友与王明武、俞关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友,王明武,俞关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李国友。委托代理人:孙定海。委托代理人:徐立。被告:王明武。委托代理人:俞关良。被告:俞关良。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胜利东路富绅大厦25-1、25-2、25-4室。负责人:石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友诉被告王明武、俞关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友撤回起诉。��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国友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