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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景发明与陈捍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发明,陈捍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景发明。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捍丽。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景发明诉被告陈捍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景发明希望与被告陈捍丽协商解决纠纷,并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捍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景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景发明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