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二初字第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庆祥与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祥,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8343号原告张庆祥。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红,总经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9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191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