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姚树安、曹会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姚树安,曹会芝,袁玉光,高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郭晓琳。被执行人姚树安。被执行人曹会芝。被执行人袁玉光。被执行人高梅秀。以上委托代理人张培红。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姚树安、曹会芝、袁玉光、高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3774元,已执行0元,还剩余203774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