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正美诉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美,李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张正美。被告李林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美诉被告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美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林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阳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