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厚奎与薛国灯、何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奎,薛国灯,何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黄厚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郑月英(系何厚奎妻子),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薛国灯,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何德兰,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厚奎与被执行人薛国灯、何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厚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254.5元及代垫诉讼费人民币2745.5元,余款尚未归还。经查,被执行人薛国灯、何德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