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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纪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纪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北2组。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新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纪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