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纪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纪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北2组。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新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纪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