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傅福顺与蔡文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福顺,蔡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傅福顺,被执行人:蔡文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仲裁字3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文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蔡文亮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文亮所有的座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邱家岸村2-299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