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腾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28号罪犯叶腾达,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腾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叶腾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叶腾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80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946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叶腾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腾达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14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5月14日缴纳罚金5236.92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58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67.2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腾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腾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