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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赵琪与张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赵琪,张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肖赵琪,学生。被执行人张小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芳支付经济损失29363.1元。但被执行人张小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芳银行存款29363.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