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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振波与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波,罗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黄振波。被告罗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振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审判员  黄爱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