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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胥传贵与李艳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传贵,李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胥传贵,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李艳琴,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胥传贵与被告李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胥传贵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艳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琴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新赵家宅XXX号尚未动迁。鉴于被执行人李艳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冻结李艳琴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卢湾支行的养老金账户,期间,向被执行人李艳琴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我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李艳琴有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胥传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胥传贵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