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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刘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06号原告王涛,男。委托代理人梁洁施,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学海。被告刘成,男。系佛山市禅城区懒石头健身室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刘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受���费63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必成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