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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欧阳顺斌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顺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6号罪犯欧阳顺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顺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7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欧阳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顺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宁远县中和镇油榨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2日出具证明,并经宁远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欧阳顺斌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罪犯欧阳顺斌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欧阳顺斌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3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257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贫困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顺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顺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