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奔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刘超、高延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刘超,高延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奔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万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国德,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超,农民。被告:高延宝,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20号河畔人家第1#A座东8号。负责人:孙亚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高延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510元,由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学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