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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侯玉兰申请执行彭幼清买卖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兰,彭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兰,女,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黑龙江省铁力市人。被执行人:彭幼清,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侯玉兰申请执行彭幼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