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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额尔敦朝古拉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额尔敦朝古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53号罪犯额尔敦朝古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阿格腾他拉嘎查人,大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医院服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阿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额尔敦朝古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额尔敦朝古拉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2)赤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额尔敦朝古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额尔敦朝古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监督岗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民警交给的任务。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累计获考核分254分,记功四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额尔敦朝古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额尔敦朝古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