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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达尧与陈志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尧,陈志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达尧,男。委托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源,男。委托代理人:林素贞,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达尧诉被告陈志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达尧撤回对被告陈志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吴达尧承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