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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张新华,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杨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自愿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胜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