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张新华,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杨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自愿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胜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