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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施发林、白连会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施发林,白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仕兰,局长。被执行人施发林,男。被执行人白连会,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施发林、白连会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新行非诉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一、准予执行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4)第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施发林、白连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觉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107100元,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施发林、白连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施发林、白连会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15420元,直至执行款107100元履行完毕为止。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或恢复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或恢复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金审判员 何文勇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