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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锦莲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锦莲,无锡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洪锦莲。委托代理人杨雅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陆檬,该局局长。原告洪锦莲与被告无锡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锦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锦莲负担。审 判 长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保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