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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檀俊发与被上诉人张公华、原审第三人东至县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檀俊发,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公华,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第三人:东至县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檀俊发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2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张公华与檀俊发合伙协议纠纷已由东至县人民法院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不得再直接立案,立案后应移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是伴生的,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则合伙协议纠纷亦由其受理为宜。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合伙协议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驳回檀俊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