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民涛与庄晓兵、武梦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涛,庄晓兵,武梦,武建中,韩大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吕民涛。委托代理人:孙国斌,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晓兵。被告:武梦男。被告:武建中。系被告武梦之父。被告:韩大霞。系被告武梦男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民涛诉被告被告庄晓兵、武梦男、武建中、韩大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民涛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纠纷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民涛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