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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古文浩与李秀飞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94号申请人古文浩。被执行人李秀飞。关于古文浩申请执行李秀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秀飞目前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