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靳智钦申请执行王爱民、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智钦,白瑞,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639号申请执行人靳智钦,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白瑞,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向被执行人王爱民、白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瑞、王爱民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瑞有蒙KJ45**奔驰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白瑞所有的蒙KJ45**奔驰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