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与哈吾来巴合达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哈吾来·巴合达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同旺,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进,系该合作社会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吾来·巴合达提,男,哈萨克族。上诉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作社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邮寄费85元,合计735元,由上诉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孜古丽代理审判员 马 吉 提代理审判员 加 马 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乌鲁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