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利广诉被告仲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彭利广被告仲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利广诉被告仲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利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江涛审判员 翟献宽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