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杨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张瑞贤,徐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