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045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显亮,董���长。被执行人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汤正洲,执行董事。原告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XXXXXXX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亮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查封了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嘉定区马陆镇64街坊(25-1宗)土地(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上述财产正在处分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