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30号原告王×,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被告陈×,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夫妻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王×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